在一审法庭审判结束之后,如若发现新的关键证据存在,那么案件是否需要再次进行庭审将取决于众多因素。以下内容将对这些情况作详细的剖析和阐述: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当事人有义务在一审阶段提供其掌握的最新证据,而这些证据必须要在一审法庭开始之前或在审判过程中的任何时间节点上提出。
然而,如果在一审开庭之后,当事人才意外地发现了新的重要证据,并且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判决书的第十五个自然日起,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法院认为新发现的证据与案件具有重大的关联性时,法院将会重新安排庭审,以便对这些新的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二、一审开完庭16岁被告人要不要签字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判决书无需当事人签字确认,只需由审判员及书记员签名并注明上诉的时限与上诉的适格法院即可。在此次情形中,宣告判决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即当庭宣判以及定期宣布。
其中,若判决结果在法庭上即时公布的话,那么在五日内必须将判决书送达到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主导提起刑事公诉的相关人民检察院。反之,如需定期公布的判决,则应在作出终审决定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到各方当事人及其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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