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考虑将公司股份分配给实际掌控公司运营的一方,同时由该方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所持股份价值一半的现金补偿。
2.亦可选择将公司股份平均分割,使得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均能以股东身份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3.若夫妻中有一方原本并非公司股东,在对共同所有的股份进行分割之前,可以先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当然,也可以在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对夫妻共有的股份进行分割。
4.此外,还可以选择对公司进行清算或者将公司出售,并将所得款项进行合理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结婚时的陪嫁离婚归谁
针对彩礼如何在婚姻破裂之时进行处置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已经做了相应明晰的规定,然而涉及到离婚之时,诸如“嫁妆应该如何处理?”以及“是否能够带走离婚时的那部分嫁妆?”等有关嫁妆的处理方式却尚未得到明确的法律支持与解答。然而,我们可以依据法律的相关条款,对嫁妆的实质性质进行确认,从而识别其权利所有者。从实际经验上来看,女方家属出资赠予嫁妆的这一行为应当被视为一种赠与。因此,对于那些在正式注册结婚之前陪送出的嫁妆,可被视为女方家庭对女方单独做出的个人赠与;而如果在双方正式缔结这段婚姻关系之后才得以送出的嫁妆,倘若这时女方家庭并没有明确地表述这些财物是专门赠送给哪一位特定人士的话,那么这些嫁妆便应当被视为是对全体夫妇二人的共同赠予,也可以被认为是婚后夫妇财产的一部分。然而,如果在结婚仪式之前或者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初,夫妇两人对这些嫁妆有特殊约定或者协议的话,那就必须严格按照协议或者约定来确定这些嫁妆的财产权利归属。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离婚时嫁妆的具体处理原则,但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将在登记结婚之前送出的嫁妆判定为个人财产,故在离婚时有权利取走这些物品;然而若涵盖于婚姻登记之后的嫁妆,如无特殊协议约定,大多数时候将被认定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无论是嫁妆还是彩礼,在离婚案件中常常会交织在一起,因此当面临具体情形时,嫁妆究竟如何处分,仍然需要依据当时情况由有关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及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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