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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批捕申请谁提交
无需提交不批准逮捕申请。若犯罪嫌疑人符合无需实施逮捕的条件,公安机关有权自主决定采取其他形式的刑事强制措施;但如确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则应向公安机关递交相应的批捕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此类情形做出明确的规定期限限制。
然而,根据相关的司法实践和操作规程中,当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后,应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两种决定。如被批准逮捕的嫌疑人应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收押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执行报告,而人民检察院也会在知晓执行情况后及时与其保持沟通联系。若未获批准逮捕的,批捕审查院也应该做出相应合理且详细的解释,同时,必须告知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展开补充调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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