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之明文规定,若被保险人由于其对第三方所导致的损害责任事件引起仲裁或诉讼,那么,该被保险人为支付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不可少且合理的费用,除非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另行规定,否则均应由保险人负责承担。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存在以下若干种情形时,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被保险车辆未能按期进行年度检验而出险;驾驶员未能按期完成年度审查;自驾车意外碰撞到自己家庭成员;尚未取得正式牌照的车辆;未能及时报告保险事故;碰撞他人后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重复投保却无法获得额外赔偿;以及车辆撞击墙壁等情况。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本应得到理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保险人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二手车需要什么费用
主要的费用类别包括但不仅限于二手车辆交割转移费用、全方位综合性服务手续费以及车管机关行政费用等。其中,所谓的二手车辆交割转移费用即对车辆所有权者变更所需提交的过户流程中所涉及到的缴纳费用;同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还必须额外支付相关的交易税费以及由总代理行统一收取的200元转账交易费。
综合性服务手续费则通常包含了商业合约、车辆停放及相关人工劳务等各项服务收费,此项费用的收取标准大约为统一100元左右。至于车管机关行政费用,则是作为国家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里特别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注意的是,进行二手车辆过户手续的必要性,因为如果未能按时进行车辆过户手续就有可能导致面临罚款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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