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期是从取保候审算起吗
取保候审并不被视为刑期。所谓刑期中,系指依据法院之判决宣告,所判处之剥夺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于规定期限内予以执行的时长。刑期的具体长度,将根据犯罪行为的特定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程度等诸多因素加以精确考量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二、刑期是跟按被刑事拘留开始算吗
在刑法典的严谨律条中,犯罪者的拘役期限是从被司法拘留之日起计算的。每一天的司法拘留都可以转换为等同的刑期。从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的那一刻开始,一直延续至最终判决执行之日为止,其间所经历的所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关押期限,均可被当作刑期进行折抵计算。在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决定实施拘留时,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展示、出示执法机关签发的《拘留证》。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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