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案件中涉及到财产权益问题及标的数额判定方面,需依据具体案情中的争议金额或估值,依照以下规定进行阶段性累计支付费用:
首先是在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含)的情况下,每宗案件所需缴纳的初始费用为50元整;
其次当争议金额超出1万元人民币范围而达到10万元以上时,则需要按照2.5%的比率进行额外支付;
再者如果争议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同样需要按照2%的比率进行支付;其后是争议金额在20万元至50万元区间的情形,需要按照1.5%的比率进行支付;接着是争议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情况,此时需要按照1%的比率进行支付;
然后是争议金额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情况,需要按照0.9%的比率进行支付;接下来是争议金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情况,需要按照0.8%的比率进行支付;
最后是争议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情况,需要按照0.7%的比率进行支付;而对于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情况,需要按照0.6%的比率进行支付;
至于争议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情况,则需要按照0.5%的比率进行支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定义阐释如下:所谓的合同解除权,即当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前提条件得以满足之际,合同关系的任何一方,无论单独还是共同,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同样地,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合同解除权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协议中所明确的合同解除条件得到满足之时,保险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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