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所一年了,法庭还没宣判怎么办
在看守所度过了长达一年以上时间而尚未得到裁决或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通常表明在此类案件中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若确实存在证据缺失,公安、检察及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无法展开审理工作,这便属于典型的超期羁押现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对涉案人员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调整。对于当事人的亲属而言,他们有权前往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同时提出申请以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拘留所能进去探视吗
关于羁押场所内的探望问题,主要分为两大类具体情形:
首先,如果被羁押者被取保候审或者处于刑事拘留阶段,在此期间家属无法进行探望,而辩护律师则有权入内探访。同时,律师在对涉案人员进行会见时,查证机构也可以根据案件状况及实际需求派遣相应工作人员陪同参与。
其次,若羁押属于行政拘留性质,则有相关规则设定探望时间段,允许被处罚人员的亲朋好友预先预定并在特定时段进行探望。探访过程中允许携带适量的日常用品、衣物及食品等,但其他各类物品禁止送往被处罚人家属手中。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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