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结本次执行可以有几次
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并无固定期限,需求决定执行时间,同时也并不存在每年执行次数上限的说法。当判决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可向相关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若在法院裁定本次执行过程结束时,且发现被执行人均有可供执行之财,可随时向原执行法院提出恢复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还会冻结银行卡吗
若败诉方未能偿付金融机构或私人借款,其本人在各大银行所开设的账户资金将遭到司法机关的冻结。而且,法院有权将所有位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悉数转移至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手中,以此来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其次,对于因为个人信誉问题而被国家划归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情况,虽然这类人群的银行账户并未受到冻结的限制,但是这对他们的个人生活与业务发展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终止执行的次数方面,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法院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将会依据案件的独特状况以及实际需要,来确定执行工作的持续时间,故而在一整年内,并无执行次数的上限。一旦裁判文书正式生效,当事人即可向相关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然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随后却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申请人可以随时向原先的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终止执行的次数并非固定不变,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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