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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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概念,指法院尽力调查后,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则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此裁定为短期内无法执行的案件提供暂时性结案方案。申请人需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才能恢复执行。执行程序终结是执行中止,不代表案件终结。被执行人具备可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终结案件指被执行人已全面履行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什么意思?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什么意思?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概念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各地法院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首次提出,具体含义是指当法院已竭力探索并利用法律所允许的财产调查与执行手段后,若被执行人均确认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的案件,经裁定从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该案件最终的结案方式。该院颁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其首要意义在于,为那些在法定的六个月执行期内持续尝试各种执行手段却仍无法完成案件执行任务的情况,提供了暂时性的结案解决方案。一般而言,案件之所以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往往是由于被执行人缺乏可供执行的财产所致。

然而,对于此类案件,通常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信息,方能申请恢复执行。审理过程中的执行程序终止与执行终止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概念,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实则是法律上的执行中止。产生这一术语的关键因素在于法院为了避免长期未能结案的现象不断涌现,而推出了这样一项策略。然而需注意的是,执行程序的终结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实质性终结,只要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便可申请恢复执行。

此外,所谓的执行终结案件,是指被执行人已依照判决书所载事项,或依据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全面履行了自身义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终结本次执行还会冻结银行卡

败诉方未能偿付金融机构或私人借款,其本人在各大银行所开设的账户资金将遭到司法机关的冻结。而且,法院有权将所有位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悉数转移至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机构手中,以此来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其次,对于因为个人信誉问题而被国家划归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情况,虽然这类人群的银行账户并未受到冻结的限制,但是这对他们的个人生活与业务发展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观念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其含义即是在法官倾力而为地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工作之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便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这样的裁决为那些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案件提供了一种临时性的、缓解性的解决方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申请人只需向法庭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即可重新启动执行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执行程序的终结并非等同于案件的终结,当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仍有权利申请恢复执行。最后,执行终结案件是指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应尽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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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听说我的案子要结束了,听说裁定书也会下来,我很好奇,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范本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____人民法院<br/>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br/>( )刑初字 号<br/>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br/>被告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br/>(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br/>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br/>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br/>……(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br/>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br/>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br/>审判长 ×××<br/>审判员 ×××<br/>审判员 ×××<br/>××××年××月××日<br/>(院印)<br/>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br/>书记员 ×××<br/>《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br/>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br/>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br/>《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br/>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br/>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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