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一般开庭宣判吗
倘若法庭经审理后确认案件事实清晰明确,并且并无任何应当回避或延缓在庭审中作出判决的特殊情况存在,那么对于采用简易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庭审当场予以宣判;而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虽不强制要求必须在庭审现场宣判,但也是可以进行即时裁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二、民事诉讼一定要请律师吗
这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倘若个人无法自行启动法律程序,他们便可以寻求律师协助,或者选择不聘请律师亲自向法院提交状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时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上交诉状,并且依照被告人总数提出相应数量的复制本。当书面起草诉状存在客观困顿时,原告人仍可通过口头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法院会将该口头请求完整记载于庭审记录中,并通知到对应的被告人。在此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将会获得知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民事诉讼审判中宣判日期的确切安排,主要是依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性质及对应适用的程序流程来决定的。对于那些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案件,其宣判日期往往预定为开庭审理当日;然而,对于那些适用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虽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要在法庭现场做出宣判结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法庭也可以采取立即裁决的方式来处理。至于宣判日期的最终确定,这主要取决于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问题是否已经得到了充分且明确的揭示,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特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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