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内容
关于土地使用税的免缴或减让政策,将涵盖企业主办的各类教育机构(如学校)、医疗保健场所(如医院)及相关福利设施(如托儿所和幼儿园等)中,那些能够清楚划分出专用场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特定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可参照政府财政部门默认拨款资助的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理,进而享有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待遇。就涉及到企业征用耕地的问题而言,只要该地块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过耕地占用税,那么在用地审批生效后满一年时间,即可展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收取;而在此之前,将无需征收此项税费。
然而,如果涉地的并非耕地且无需缴纳耕地占用税,则自获批日所在月份始,须开始按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对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而言,所涵盖的范围包括对土地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成为纳税人;当这些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在所属土地所在地点进行实操时,他们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者才担任起承担缴纳责任的纳税人角色;
若遇到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或者权属争议尚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其实际使用者也将作为纳税人发挥作用;而如果土地使用权涉及多个所有方共享状况的时候,则意味着各共享方都将作为纳税人,并根据各自的份额来分别履行相应的税金缴纳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针对企业法人开设的教育机构、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设施所适用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将予以全面覆盖,并且能够明确地划定专有场地。这类特定场域可以参照政府在财政方面对公益性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处理方式,享有相应的税收豁免待遇。对于企业依法取得的耕地资源,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之后,经过一整年后方可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于其他类型的非耕地,则自获批之日起即应开始征收相应的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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