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意外致人死亡处理流程
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事故发生之后的步骤,请各位车友务必牢记。当不幸事件发生时,我们应保持冷静,将车辆留在事故现场,同时立刻致电保险公司及当地交警部门报告此事故。若是发现有人受伤,切勿延误,请迅速送伤者至最近医院就诊。
值得注意的是,若事故地点较为偏远或无人经过,我们应尽力避免移动事故车辆,以保留最原始的事故现场。接着,我们再来谈谈现场处理的具体事宜。一旦交警部门抵达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他们会暂时扣留涉事车辆及其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事故车辆的《行驶证》。通常来说,对于已经由交警介入处理的车祸,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可能就无需再次到达现场进行勘测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必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内,邀请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而对于尸体检验,则应当在死者去世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开始邀请鉴定。接下来便是关键环节——事故责任认定。当出现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作出正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召集所有相关方召开一次见面会议,公开展示所获得的证据。但需指出的是,如果某位证人提出需对其证言进行保密处理,或者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乃至个人隐私等保密问题的证据,都将禁止公开展示。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任何一方无法出席此次见面会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将之记录在案,这点非常重要,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四、认定: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
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交通事故意外险可以同时赔偿吗
汽车保险及人身意外险二者虽属于不同类别之保险,但在突发情况下产生的交通事故中,除了可依照汽车保险进行适当的赔付之外,若满足特定的理赔条件,同样也可申请人身意外险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事故发生之际,敬请您保持沉着稳定,勿要惊慌失措,应立即停留在事发现场,并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以及当地交警部门进行通报。若有人员受伤,务必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在偏远地区发生事故时,为确保现场完整性,建议您尽量避免移动车辆。在交警部门展开调查期间,他们有权暂扣与事故有关的各类证件。而对于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来说,他们可能并不需要再次前往现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如有必要,可邀请专业机构对事故进行检验及鉴定。当涉及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有责任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展示相关证据,但涉及保密性质的证据则不在此列。对于任何一次会议的缺席行为,都将会被如实记录在案,因此,我们恳请各位务必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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