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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涉的故意伤害罪往往涉及到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蓄意冲撞他人,目的在于制造伤害或者致人死亡。在此类案件中是否应定罪量刑,需要通过证据有力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伤害行为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存在的实际伤害结果。相反地,若是因疏忽大意或违反交通法规所引发的事故,那么可能会被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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