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醉酒驾车者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如果醉驾的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的危害较小,且没有构成犯罪的话;
其次,若醉驾事件已经超过了五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
再者,倘若经历了特赦制度的洗礼;
此外,若醉驾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
最后,因其他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免除其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况覆盖了那些并无明确定义为犯罪的过错性犯罪以及那些尚未达到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年纪的犯罪嫌疑人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二、醉驾什么情况下不起诉
醉驾行为若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可能免予刑事制裁:
1.移动车位:醉驾者的初衷并非上道路行驶,而仅为调整车辆位置,且期间并未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
2.突发事件:由于情势紧迫,面临突发状况,需要驾驶机动车,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未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3.自愿放弃驾驶:饮酒后驾驶一段路程后,主动放弃继续驾驶,且并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4.延迟酒驾:饮酒后将车辆停放在酒店门口,数小时或一夜之后返回酒店取车行驶,尽管此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仍然达到了酒驾标准;
5.尚未驶离:驾驶人在被发现醉酒驾车上路之前,车辆尚未驶离;
6.醉驾追尾:在醉驾情形下,即便被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追尾方仍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特定情境范畴内,无论是轻微过错,尚未发展至犯罪的程度,还是诉讼时效超过五年以上,又或者享受了国家特赦政策,乃至符合其他法律条款明文规定的法定豁免情况,醉酒驾车者皆有机会能够免除其可能面临的刑事追究责任。这类情况常见于疏忽所导致的无意识犯罪行为或者年龄不足以承担刑事责任的涉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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