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婆或岳父岳母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并未明确指定该房产专属于其特定子女所有,那么该期房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家庭财富,夫妻二人对于这处房产皆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权利。在涉及到离婚事宜时,两位当事人均具有请求依法分割这处房产的法律权益。
然而,若公婆或岳父岳母已明确表示将该房产指定为独生子女所有,则配偶一方可丧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权益,在离婚相关程序中不得主张分割这部分财产。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下的财产将被视为属于夫妻一方的单独财产: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所积累并取得的财产;
(2)夫妻一方在遭受人身伤害后基于此种原因而获取的赔偿金或补偿款;
(3)由法院判决或基于赠与协议而明确归属单方所有的财产;
(4)专属用于夫妻个人生活用品及设备;
(5)除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应归于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后父母出钱买车算共同财产吗
在婚姻确立之后,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若由其父母单独出全资购买车辆,那么该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这辆车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具体而言,倘若这对夫妻之间有明确的协议声明此车辆仅是赠予他们的子女,那么便可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其价值并不计入夫妻共有资产中;反之,倘若该对夫妻之间并无相关的明确笔录说明或无法严谨解释为何这辆车只赠送给某一方,那么这类情况下,普遍认为这辆汽车是父母对双方的赠予,因此在法律层面上仍应当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后,倘若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且并未明确指定是只给予某位子女,那么这便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离婚之际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平合理地分割。然而,如果父母有明确表示这些房产仅专属于他们唯一的孩子,那么其配偶将不享有任何所有权并且无权参与分割。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严谨明晰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某些财产应被归类到夫妻某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类别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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