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律师什么阶段可以介入
在涉及到刑事性质的案件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辩护律师可以从被告在受到调查单位首次进行询问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时间节点起开始着手处理相关事务。在警方首次面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进行审问的过程中,或者在质疑嫌疑人者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的具体时刻,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其享有雇佣辩护人的权利。
然而,就公诉案件来说,受害者及其永久性授权代表或者近亲、以及与附带民事诉讼紧密联系的当事人及其永久性授权代表,自案件由法案移送审查起诉的那一刻起,便有权力选择雇用自己信任的诉讼代理人来维护权益。对于自诉案件的自诉方及其永久性授权代表,以及与附带民事诉讼有着紧密关联的当事人及其永久性授权代表,他们具有在任何时间授权雇用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在公诉案件中,如果受害者及其永久性授权代表或者近亲、以及与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密切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永久性授权代表,自案件由法案移送审查起诉那一刻起,则有权力挑选出自己信任的诉讼代理人来维护自身利益。在针对自诉案件的自诉方及其永久性授权代表,以及同附带民事诉讼息息相关的当事人及其永久性授权代表方面,他们也享受可以随时寻找并雇用到合适的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总之,刑事辩护律师是专门从事处理刑事案件各类法律服务的专家。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他们可以依据被告人所掌握的有关案件相关细节以及其他关于该案件的所有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并以专业的技能,专业地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这无疑能有力地保护被告人的切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二、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有次数吗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作出规定。通常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期间,律师有机会与当事人进行3至6次面谈;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环节,律师也可分别与嫌疑人进行3至4次会晤。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针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以及预审工作,皆由公安机关承担主要职责。至于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事宜,则由人民检察院担负主要责任。
最后,审判工作则由人民法院全权负责。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否则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行使上述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
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
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在涉及到刑事案件之时,从被告首次收到立案调查或被实施强制措施的那一刻起,即享有聘请辩护律师参与案件的权利。当警方对被告进行审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有义务向被告明确告知其拥有雇用辩护人的法定权益。在公诉案件中,受害者及其代表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表,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便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协助处理相关事务。而在自诉案件中,自诉方及其代表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表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聘请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专业人士,他们依据法律规定,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被告提供有力的辩护,从而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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