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宅基地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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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宅基地确权标准包括:符合分户建房规定但手续未完成的,按现有面积确认使用权;非农业户口人士在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若权属未变更,也可确权;拆除房屋未经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归集体;两年内未利用或房屋倒塌、损毁的宅基地,无法确权;超出政府规定标准的部分,在土地证书记载中注明,需按标准重新确认使用权,超标部分归还集体。
农村土地宅基地如何确定

一、农村土地宅基地如何确定

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点:

第一,对那些由于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相关法规但却至今未能完成分户手续的农村住民来说,只要其现有的宅基地总面积并未超出分户建房总体面积限定值,即可依据上述宅基地现有使用面积,确认其相应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次,对于那些非农业户口的人士,他们原先在农村所拥有的宅基地及房屋,若至今未发生权属变更,同样也可以依法确立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再次,如果居住在农村的人士实施了房屋拆除行为且至今未经批准进行重建,那么此类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将被集体收归;

然后,对于过去两年内都未被积极利用或者房屋已经倒塌、损毁的宅基地,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将无法得到确认;

最后,如果此类宅基地经过确认之后,其具体使用权面积超过了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那么在土地注册卡片以及土地证书记载中,将会明确标注该超标部分的具体数量。如果未来该人需进行分户建造新居,或是现有房屋需要进行拆迁、改造、翻修,甚至是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展开新的规划和施工,都必须按照当地政府所设定的面积标准来重新确认土地使用权,并且对于超标的部分须要返还给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土地宅基证原来的老证和新证。老证还管用吗

宅基地证书在当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动产登机服务部门推行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和相关证明以来,原本的各种类型的不动产登记簿、所有权证书及登记证明形式将逐步停止使用。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用以构筑居住场地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中包括住房、附属房屋以及庭院等所占用的土地,依照土地类别管理规定,此类土地在性质上归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类别。作为宅基地使用权拥有者,依据法律规定,他们应当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实际占有与合理使用的权益,同时也有权力依法利用这些土地来进行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原则及具体标准主要涵盖如下方面:首先是严格执行分户建房的规定,对于虽具备相关条件却尚未完成审批手续的情形,应依据其现有的使用范围来明确其所拥有的使用权;其次是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所持有的宅基地以及房屋如果权属关系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同样可以进行相应的确权工作;再者,对于擅自拆除房屋并且未经批准便自行重建的情况,那么原有的土地使用权将自动归属到集体范畴之内,不予确权;另外,对于在过去两年时间里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或者房屋已经倒塌、损毁的宅基地,将无法进行确权处理;最后,对于超过政府明文规定的上限部分,应当在土地证书上予以详细记载,同时需要按照既定的标准重新确认使用权,而超出规定标准的那部分则必须归还给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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