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需要多长时间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等相关信息的深入分析与核实工作,依法作出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但若法律明确规定该种情况下的行政复议审查时限短于60个工作日的情况例外。在此基础上,如遇特殊复杂情况,导致无法依照既定时间期限完成行政复议决定过程,则需经过上级领导的批准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执行期,具体延长天数取决于实际情况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最后,行政复议机构需要就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进行书面撰写,形成正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相应公章以示公正权威。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宣布并送达到当事人手中,便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不可被轻易更改或推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复议需要开庭吗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原则上是采用书面审查这一方式进行的。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申请人强烈请求或由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定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开展实质性的调查行动,例如向相关组织和个人收集信息,同时也会尊重和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代表的详尽解释和观点。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明确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须在六十个法定工作日之内依法履行完毕行政复议决定事项,除非在此法定时限之上有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约束。对于相对较为复杂的情形,相关期限可以适当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同时,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撰写,并加盖相应的公章,以确保其具备法律上的拘束力以及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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