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依据其性质可分为公诉型案件及自诉型案件两大类,其中自诉案件则系由受害者自行发起对加害方的法律诉讼请求。相较之下,公诉型案件则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权力在法院提起诉讼。在公诉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须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各环节相关的司法活动皆由公安局、检察院与法院各自承担。
关于公诉型案件的处理机制,当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应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追责时,他们便会选择撤回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已被先行逮捕,他们将会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向上一级检察院发出通报。
然而,如若经侦查完成之后,若是基于犯罪事实已详尽查证清楚且证据充足确凿之考虑,认为有必要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须将所有卷宗资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的独立意见一并移送上一级检察院。凡需启动公诉程序的案件,均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判断,一旦确认无误,整起案件即开启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刑事案件怎样才取保候审
1.若该嫌犯或被告所受处罚较轻,无需实行逮捕,但其仍有可能逃脱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程序,并对诉讼流程产生不当干预时,此时便适宜使用取保候审。
2.假设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罪行较为严重,然而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却不至于引发社会危害,且无须实施逮捕时,应选择取保候审。
3.当嫌犯或被告必须被逮捕,但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承受羁押之苦,例如因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者,可考虑取保候审。
4.根据法律规定,嫌犯或被告应当被逮捕,但如其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则应改变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在此情况下,如果在逮捕之前已经发现,便不应决定实施逮捕;而在逮捕之后才发现的,则应立即更改强制措施,转而采用取保候审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以及自诉两种类型。自诉案件则由相关的权益受损人士进行提起诉讼,而公诉案件则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即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进行起诉。在处理公诉案件的过程中,涵盖了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关键环节,而这些工作主要由各级公安部门、检察院及法院共同承担完成。如果经公安部门调查后发现无足够证据追究责任,那么便依法撤销此案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反之,倘若证据充足无疑,那么公安部门将此案件移交至检察院予以审查起诉,并且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认之后启动公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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