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赔偿金自愿放弃的给谁
赔偿分配对象关怀的核心便是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赔偿权益者。因死亡赔偿金本质上是一种针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措施,具体而言,旨在弥补受害者家庭整体预见性收入的损失。故此,赔偿权益者应包括在死者与其共度亲人时光的家庭成员圈子中的主要近亲,以下列示出:
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和子女;仅当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不再存在之时,才会启动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权益分配,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辈以及曾祖父辈中的女性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死亡赔偿金能否被债务人
死亡赔偿金乃为被继承人在生命终结之际,由法律赋予其家庭或亲属之补偿款项,本质上亦属遗产范畴之内。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特指自然人死亡之时遗留下的其个人所有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法财产。据此,死亡赔偿金理应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得以被继承人继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仅需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及债务进行清偿。换言之,继承人有权利用遗产中的死亡赔偿金来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然而,此种偿还的额度必须严格控制在遗产的实际价值以内。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死亡赔偿金确实可供债务人用以清偿被继承人所负有的债务,但是,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以此规范其偿还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赔偿分配的核心焦点在于对死亡赔偿金利益相关者的关照与保护,其目的在于填补家属原本预期获得的收入所遭受的严重缺失。因此,在执行赔偿过程中,首先应该将补偿款支付给死者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及子女等。若上述首批继承者无法获得赔偿,则需依次考虑第二顺位的继承者,例如: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曾祖父母中的女性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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