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收条没有转账记录,警察会抓吗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仅仅依靠银行卡的转账记录并不足以证明付款的实际内容。相较之下,收据则具有更为明确且直接的证明力,能够清晰地展示收款的具体情况。
然而,银行转账记录却只能显示出双方间存在着货币交易的行为,并无法直接揭示交易内容为何种款项。因此,若需进一步确立收款款项的性质,仍须借助于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补充证明(例如,双方是否签订了相关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有收条没有借条怎么办
倘若并不具备完整的借贷欠据,则收取款项时所开具的收款凭证亦可被视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发生的确凿证据之一。严格来说,此处所指的证据包含了书证、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多种形式。收款凭证属于典型的书证范畴,若其确切地反映出收款凭据上所记载的款项的确源于相关的借款合同或协议,那么此份收款凭证便可以被视为判定实际借款关系真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有责任积极地提交此类收款凭证以证实其自身的诉求,且提交申请期间,此类证据还需要经由法院审查认证确认真实可靠之后,方可被评为认定事实所需的关键性证据。综上所述,即便在没有完备借贷欠据的情况下,若收款凭据能够充分诠释借款关系的实际存在,同样具有公诉方在诉讼程序当中作为有力证据使用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从法律实战的角度来看,虽然银行卡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资金的流动,但其对于支付具体项目的证明力度相对较弱。相较之下,收据则具有更为明确且直接的证明效力,能够直观地反映出收款的详细状况。然而,单凭银行账款转移的资料并不能充分揭示财物交易的具体细节,这就需要借助其他的相关证据来明确收款款项的属性,例如通过查看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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