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什么情况下不起诉
在以下特定情形之下,检察机关有权对案件做出不起诉处置:
其中若犯罪者过失轻微,依照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无需给予其任何刑罚或可免除刑罚,那么人民检察院将依据实际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
再者,如果经过深入调查和取证,确认犯罪嫌疑人均未涉及犯罪行为,或者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所明确列明的任何一种情况,人民检察院都应依法采取不起诉处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什么部门交取保候审
审理起诉阶段中的取保候审,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执行,在整个刑事案件处理流程中,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在内的各个机构,都有权利针对涉案人员作出准许其接受取保候审的决定。
然而,实际上仅有公安机关独家承担具体的执行工作。当接收到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通知时,公安机关会立即解除对涉案人员的羁押状态,并向其亲属发出缴纳保证金的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检察院具有权力来决定是否对某个案件赐予不起诉处分。例如,如果被告人的过错较轻,而且他的过错不至于或者可以免于刑罚的情况下,检察院会根据实际状况,慎重地决定是否不起诉该案。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有任何违法行为,或者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当中所包含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检察机构应该依法给予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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