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缔结之后房地产是否构成夫妻共享的共有财产,其判断标准受到诸多要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包括房地产购置的具体时间点、资金来源状况,乃至是夫妻双方私底下的协定等等。遵照如下逐个说明:婚姻中的购买。假若在夫妻双方的婚姻生活期间,由他们共同出资购买房地产,即便在法律层面上并未有任何特殊的规定或协议,这类房地产往往会被默认认定为是夫妻间共同拥有的财产。婚前购买资产。反之,若该房地产是由某一方在婚姻缔结之前以全额付款方式购得,且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并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的产权变更,例如添加配偶姓名等行为,那么不论婚姻关系维持了多长时间,此类房地产都不应该被视为是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再者,如果是由某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地产,且仅登记在该方的名下,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这种情况下的房地产应当被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则应当被视为是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最后,夫妻之间的约定。如果夫妻双方在私底下达成了其他的约定(最好是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那么就应当依据这些约定来确定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结婚后几年共有财产
对于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制度而言,其与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持续的年限并无直接关联性。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之规定,自两位人士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其中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所有收入皆应视为夫妇双方共同拥有。故此,夫妻共同财产的计时起点应追溯至首次合法领取结婚证书之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结婚之后,房产的归属权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那么一般情况下将被视作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然而,若在婚前某一方已经全额支付了房屋款项并且在产权方面没有进行任何变更,无论这段婚姻维持了多久时间,一般来讲都不会被认定为是共有财产。但是,如果在婚前通过贷款方式购得房产并仅以单方名义进行了登记备案,那么从法律原则上来讲该房产应当归属于个人所有,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偿还贷款以及房产增值部分则应当被视为共有财产。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夫妻之间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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