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欠钱可以扣对方的商业保险吗
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不被允许的。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对于涉及人类生命权益方面的具有高度个人权利性质的商业保险(例如人寿保险),通常并未列作可进行强制执行的范畴内。
然而,对于那些不具备人身属性的商业保险,法院则有权对其现金价值或者保险金部分实施强制执行。因此,我们需要明确您所提及的分红保险是否属于具有人身属性的那类保险。若答案为肯定,那么法院将无法对此类保险进行强制执行;反之,若该保险并不具备人身属性,那么法院便有可能对其进行冻结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二、起诉欠钱可以在异地吗法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的主要审理地点原则上应为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若被告为普通公民,其住所地与常居地并不一致时,则由实际生活中频繁出入、主要停留的常居地所在人民法院负责对该类案件进行审判。而当被告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类特殊主体时,则仍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此外,若在同一诉讼案件中存在多名被告,并且他们各自的住所地或常居地分别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此时,各个相关人民法院均有权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由此可见,对于涉及索讨欠款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前往被告的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依法在众多被告籍贯复杂或居住地点广泛分布于各个司法管辖区内的人民法院提起相应上诉,从而实现诉讼目的。换言之,只要牢牢遵循上述司法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原告完全有可能在远离起诉所在地的地区通过常规法庭程序寻求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法律诉讼程序当中,一般的做法是不应当将拖欠款项方的商业保险暂时予以扣押,尤其是那些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命权益的险种,例如人寿保险。然而,如果被诉之物为非人身属性的商业保险,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有权查封及强制执行其中的现金价值或者保险金等权益。所以说,判定分红保险是否具有人身属性才可以进一步确认法院是否能够对此类保险实施冻结乃至强制执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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