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出示充足证据证实劳动着未能满足其招聘条件,那么这样的解聘行为则是合理且合法的。在此情况下,雇主有必要向劳动者明确解释解除聘用关系的具体原因。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其解聘决定,那么这就构成了非法解聘,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试用期最后几天被辞退有补偿吗
试用期和非试用期在法律层面无异,雇佣方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文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外,其他情况均因解约原因的不同而决定补偿方式的差异性。
第一,若双方经共同商议后决定解除合约,经济补偿金将依据劳动者在该企业中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即:每满一年便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且不足一年的情况,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
至于低于六个月的劳动者,将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上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整年度(即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数额,具体计算方法为应发工资为准。
第二,若雇主无任何合法理由地单方面宣布解约,须按上述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在使用期阶段,若被证实不为满足规定的录用条件,雇主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雇主需承担证明员工无法满足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假设在试用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果雇主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明,证实员工并未能满足初期设定的招聘条件,那么,实施解聘将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理操作的,然而在此过程中需要向员工明确地解释解聘的具体原因。反之,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非法解聘,此时,员工有权利要求雇主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以作为对其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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