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宅基地房子怎么分
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在离婚过程中的分配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相较于城市房产的分割情况,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使其分割方式有别于城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能归属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且该项权利不能面向全社会公开拍卖。因此,当一对夫妇步入婚姻殿堂并将户口迁入该村之后,他们才能够被认定为本村村民,进而获得额外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应当依据家庭成员数量来进行,离异的一方有权获取与其所占家庭份额相对应的财产权益。鉴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性,我们需要首先明确争议房屋究竟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为家庭共有财产,则需先行进行分家析产,以确定出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份额。而针对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其分割方式可参考城市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予以实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宅基地房屋如何分割
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离异析产策略和方法为:
首先需要在同一个农村集体内部对此作出裁决和处理,由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组织,故在面临婚姻破裂进行财产分配时,需要按照家庭成员的数量,平均地对房地产产权进行分配,如果存在无房户的问题,则可以获得相应的货币赔偿,至于具体的实施方式和决策过程,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和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在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离婚分配问题上,务必充分认识到这一事项的独特性质。作为集体内部分配给个人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该集体的正式成员,因此无法进行公开的拍卖活动。只有在婚后成功迁入并被认定为本村村民之后,才能享受到额外的宅基地面积。在离婚的情况下,宅基地房屋的分配将按照家庭成员的数量来进行,每一位离异方都能获得与其应得份额相当的财产。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属性,如果属于家庭共有的,那么就必须先对其进行析产处理;而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宅基地房屋,则可以参照城市房产分割的相关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