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性质应属于婚前财产,即归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范畴。
然而,若该彩礼系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获得,那么它便不再被视为婚前财产,而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即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领证前的彩礼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领取结婚证书之前所给予的彩礼费用并不被视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财产。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彩礼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所涉及的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聘礼或者礼金。另一方面,因为彩礼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目的和意义,所以接受并持有彩礼同时也意味着双方同意步入婚姻殿堂。
然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以下几种收入是可以归两个人共同拥有的:
1)工资以及奖金,这包括在夫妻关系建立期间,甲方或乙方的工资、奖金收入,以及各种福利政策救济收入和补偿;
2)生产和运营的收益,这是指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都有权利分享本方进行生产或运营的相关收入;
3)知识产权的受益,这是指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4)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财产,这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是由某一方还是双方获得的财产;
5)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的财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若在缔结婚姻前即进行了彩礼的交付,那么此类情况应当被视为女性方的独立婚前资产。然而,如果支付的彩礼款项是在男女双方正式步入婚姻殿堂之后所获取的,此时通常不能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反而应该将其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所谓的夫妻共有财产,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并进行管理的各类财产。这种法律规定有助于清晰地界定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从而确保在婚姻关系中,双方的财产权益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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