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意外险就不赔了吗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若交通管理部门已判定并确认对方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当事者便无需再向保险公司通报此事,只需让对方负责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即可。
然而需注意,意外险通常仅对因遭遇意外而造成的身故或残疾提供赔付保障,对于医疗费用部分,则应由负有全责的一方来承担赔付责任,因此,意外险将不再对此类情况进行额外的理赔处理。意外险的主要功能在于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以及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时,按照约定的条件给予保险金的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饮酒或醉酒状态下驾车并导致严重交通事故发生的,应被视作刑事犯罪行为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
1.在醉酒驾车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强制约束至酒醒,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在五年内禁止重新获得驾驶证。
2.对于醉酒驾驶营运车辆者,同样需由公安机关强制约束直至清醒,随后对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期间,十年内将无法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当重新获取驾驶证后,也必须放弃驾驶营运车辆的资格。
3.至于饮酒或者醉酒驾车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且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加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且此种情形下,个人终身都不得再获准参加任何形式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活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遭遇道路交通事故之后,倘若交通管制机关判定责任归属确为对方,则当事人便不须再向保险公司申报相关事项,而将由肇事方负责经济赔偿。然而值得留心的是,意外惠顾险种通常仅为意外致死或致残提供保障,在此类事故中所衍生出的医疗费用,理所当然地应当由负有全部责任的一方承担,而意外险并不会对此进行额外的理赔。意外险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投保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以及劳动能力丧失等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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