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股东享有哪些权益呢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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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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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优先股投资人享有以下法定特权:优先认购增资、优先分配股息、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出售的股份以及在清算或破产时优先分配剩余资产。但全体股东可决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认购出资。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转让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0日内未行使则视为放弃。
优先股股东享有哪些权益呢

一、优先股股东享有哪些权益呢

关于优先股投资人所享有的法定特权,具体包括:

1.享有优先于普通股东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份额认购增资的权力;

2.在公司盈利后,优先获得股息分配的权益;

3.当其他股东欲出售其持有的股份时,优先股投资人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在公司清算或破产时,优先股投资人享有优先于普通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股东们将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享红利;而在公司进行新一轮的资本注入时,股东们也有权优先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认购新的出资份额。

然而,如果全体股东共同决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出资,则该等规定将不再适用。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股东的股权转让时,应事先通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并告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其已自动放弃此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优先股股东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在优先股持有人方面,享有以下诸项优先权:

首先,他们有权优先按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进行新股的认购;

其次,当涉及到盈利的分派时,他们亦拥有优先的权利;

再次,当其他股东决定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时,优先股持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力;

最后,当企业的资产无法偿还其所有债务以及其他成本费用之后,对于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上,优先股持有人依然具备优先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优先股投资人群体依法享受以下特定权益:首先是有权优先参与资本增资的认购;其次在派发股息时,他们也能优先获得分配;再次,当其他股东欲出售其持有的股份时,优先股投资人具有优先购买权;最后,在公司进行清算或者面临破产情况时,优先股投资人同样拥有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然而,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决议来改变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或认购出资的传统做法。在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应当向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并给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若在收到通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其他股东未能行使该项权利,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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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分红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分红权<br/>1、有限公司<br/>《公司法》<br/>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br/>《公司法》<br/>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br/>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br/>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br/>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br/>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br/>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br/>由以上规定可知有限公司的分红法律限制如下:<br/>(1)分红前提是弥补亏损与公积金;<br/>(2)有限公司原则上按投资比例分红;<br/>(3)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投资比例分红。<br/>所以PE投资者利用《股东协议》约定自己优先分红权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br/>2、股份公司<br/>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br/>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股份公司中的优先分红权与有限公司基本无<br/>二,作为PE投资者,只要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自己的优先分红权即可得到法律保护。<br/>3、中外合作企业<br/>《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br/>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br/>《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br/>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外合作企业中,如何分红取决于《合作合同》的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细则》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这就为PE投资者设定优先分红权提供了操作空间。如果是外资PE则在设定优先分红权同时还要不要触犯“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br/>4、中外合资企业<br/>《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br/>《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br/>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br/>《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br/>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br/>(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br/>(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br/>(3)按照本条第<br/>(1)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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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分红权
[律师回复] 1、有限公司<br/>《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br/>《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br/>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br/>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br/>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br/>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br/>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br/>由以上规定可知有限公司的分红法律限制如下:<br/>(1)分红前提是弥补亏损与公积金<br/>(2)有限公司原则上按投资比例分红<br/>(3)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投资比例分红。<br/>所以投资者利用《股东协议》约定自己优先分红权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br/>2、股份公司<br/>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股份公司中的优先分红权与有限公司基本无二,作为投资者,只要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自己的优先分红权即可得到法律保护。<br/>3、中外合作企业<br/>《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br/>《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br/>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外合作企业中,如何分红取决于《合作合同》的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细则》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这就为投资者设定优先分红权提供了操作空间。如果是外资则在设定优先分红权同时还要不要触犯“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br/>4、中外合资企业<br/>《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br/>《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br/>《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br/>(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br/>(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br/>(3)按照本条第<br/>(1)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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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分红权
[律师回复] 1、有限公司<br/>《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br/>《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br/>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br/>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br/>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br/>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br/>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br/>由以上规定可知有限公司的分红法律限制如下:<br/>(1)分红前提是弥补亏损与公积金<br/>(2)有限公司原则上按投资比例分红<br/>(3)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投资比例分红。<br/>所以投资者利用《股东协议》约定自己优先分红权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br/>2、股份公司<br/>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股份公司中的优先分红权与有限公司基本无二,作为投资者,只要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自己的优先分红权即可得到法律保护。<br/>3、中外合作企业<br/>《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br/>《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br/>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外合作企业中,如何分红取决于《合作合同》的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细则》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这就为投资者设定优先分红权提供了操作空间。如果是外资则在设定优先分红权同时还要不要触犯“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br/>4、中外合资企业<br/>《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br/>《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br/>《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br/>(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br/>(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br/>(3)按照本条第<br/>(1)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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