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期间算不算服刑有法律规定吗
对罪犯所判得的刑罚管制期限,自判决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而对于先前已经被羁押的罪犯而言,羁押的每一天都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刑期,即一天的羁押抵消两天的刑期。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在看守所中所度过的时间,都将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进行折算。
然而,如果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那么他们在看守所中的每一天都只能折算成一天的刑期。
至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他们在看守所中的每一天则可以折算成两天的刑期。
最后,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在看守所中的时间并不会被折算为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在看守所呆的时间均折抵刑期。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无期徒刑的就不折抵了。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看守所期间家人去世可以出去祭奠吗
当被羁押于拘留所或监狱内的人员遭遇其近亲出现重症或离世等紧急情况时,监管部门应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通报;而当该名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面临生命垂危之际,如若案件情节严重且获得了经由办案单位及公安机关批准,并且得到严格监控措施保障的条件下方可允许离开羁押场所进行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自裁定书所确定的生效日期起,罪犯便应开始接受刑罚管制,这期间的时长将被计入刑罚执行的期满之日。对于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内的罪犯,其每一天的拘留时间都可以等同于两天的刑期予以扣除。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看守所中的时间都将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进行计算,但是,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罪犯每天只能折抵一天的刑期,而管制的罪犯则可以折抵两天的刑期。至于无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在看守所中的时间并不被纳入刑期的计算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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