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怎么算
1.所谓加计扣除,实际上是指基于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定比例的份额,以此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应当扣除的金额的一种优惠性税收政策措施。
2.法律明确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机制,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企业为推广新技术、研发新产品以及创新新工艺而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这部分费用并未转化成为无形资产并被纳入当期损益中,那么在按照相关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之上,还可额外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进行加计扣除;若该费用已经形成无形资产,则需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3.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利润总额-加计扣除金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所得税税率。
4.对于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情况,在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进行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额外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进行加计扣除。
5.企业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方面,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扣除;
然而,在年度结束后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与汇算清缴时,则需要依据本条款第一款的规定再次计算加计扣除的额度。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一)向股东或投资者所分配的股息和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需要缴纳的税款;
(五)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之外的其他捐赠支出;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在其年度盈利总额中可以提取不超过12%的比例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并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六)赞助支出;
(七)尚未经过税务部门确认的各项准备金支出;
(八)与获取收入活动无直接关联性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加计扣除"乃税务法规颁布之优惠税收政策工具,允许商业实体在实践中产生的金额基础上,额外增加特定比率的部分作为扣减额度。该举措特别针对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及安置残疾员工的薪资报酬,其具体的扣减标准均已明文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采用以下公式:(利润总额-加计扣除金额+纳税调整项增加额-纳税调整项减少额)×所得税税率。在预缴申报阶段,可以进行相应的扣除计算;而在年度申报环节,则需要重新评估并计算加计扣除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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