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获利金额有规定吗
关于帮信罪所涉获利金额之规范,无统一之法律依据可循,原因在于此类罪名的裁断及惩处主要取决于行径人的行为本质、恶劣情节及其所引发的不良后果等多元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之规定,倘若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正运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为其实施此种犯罪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抑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至于具体的量刑准则与获利金额对量刑结果的影响,则需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获利金额怎么计算
在判定是否需要追责网络犯罪的主体时,通常会依据其通过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所得收益流入银行卡的资金数额来衡量其获益水平。只需所涉获益金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便可对相关责任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具体的判断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数量、张数;
同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时间及方式、获利状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多重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帮信罪方面,关于获利金额的上限并没有明确的法规进行规定,因为其最终的裁决将取决于涉案人员的具体行为性质以及其所造成的恶性程度和不良后果。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的相关规定,凡是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的,情节严重者将会被判定构成“帮信罪”。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需要结合实际案情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而其中涉及到的获利金额则会对量刑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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