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立案之后,究竟须不需要采取保释候审的相关措施,这完全是根据案情的实际状况来决定的。如果涉案人员具备了被保释候审的基本资格,比如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能够单独地适用附加刑法;亦或是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
同时,如果实施保释候审不会对社会治安产生潜在威胁,那么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就有权利决定是否采取保释候审的措施。
然而,如果涉案人员并不满足上述的条件,或者存在着可能会干扰到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各种因素,例如可能会逃逸、串通口供、伪造证据等等,那么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就很可能会选择不采取保释候审的措施,转而采取其他更为严格的强制手段,例如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立案后能不能申请取保候审
符合特定条件者方可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针对如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批准取保候审:
(1)若其行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能够单独适用附加刑;
(2)如果他们所犯的罪行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经过取保候审仍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性;
(3)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行动,或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在进行取保候审时也不会导致社会产生安全风险;
(4)倘若案件侦查终结后,相关被告关押时间已超过了法定时限,且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在案件确立了立案程序之后,关于是否批准保释候审的决定将会依据具体的案情来做出判断。如果涉案人员可能会因为轻微犯罪受到较轻程度的刑事处罚,且对社会治安并没有产生明显的威胁,那么这时法院或许能决定给予其保释。然而,若是无法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存在对法庭审理造成干扰的可能性,例如涉案人员有逃避法律追责、串谋做伪证等行为,这时候就很有可能不会被批准保释,取而代之的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逮捕等更为严格的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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