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才叫刑事拘留人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能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预防性控制手段,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司法机关的追捕,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在行使刑事拘留权力的过程中,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派遣专门的工作人员实施,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拘留者进行拘禁,并在拘留结束后的24小时之内进行审讯,向其明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同时,被拘留者也必须严格遵守拘留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拘留场所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什么才叫刑事拘留人
刑事拘留,简称刑拘,是指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复杂且严重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那些目前已被认定为正在实施犯罪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紧急状况之下,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权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这一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调查或者干扰证人提供证据,以保证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地进行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刑事拘留制度乃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纳之一项预防性质的强制措施,此举宗旨在于确保犯罪嫌犯无法逃避司法责任,维护诉讼程序正义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宁。公安部门依法行使此权力对相关人员实施留置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且必须于24小时之内进行审讯工作,同时向被拘留人明确告知其所享有的各项法定权益及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拘留人士需严格遵守拘留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监管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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