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37天从哪天开始计算的
在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刑事拘留期的起算时间为犯罪嫌疑人为实际受到羁押之日,这其中包含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期,以及检察院对于批准逮捕的审核期限。具体而言,公安机关需要在此期间内展开对犯罪嫌疑人的全面调查工作,同时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决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37天判无罪吗
不一定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刑拘,即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刑事侦查中的强有力举措,与案件最终可能面临的法院审判并无必然性关联。换言之,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当犯罪嫌疑人遭遇刑事拘留时,公安机关还需依据程序继续展开全面而深入的侦查工作。倘若侦查机关能在此过程中查证并认定涉案人员并非涉嫌犯罪,便将会及时释放当事人并解除对其实施的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刑事拘留的37天中,计算的起点是从犯罪嫌疑人口罩实际上被拘押的那一刻起算,这其中既包括公安部门的侦查拘留阶段,也包含了检察院对逮捕申请进行审核的过程。在此期间,公安部门将进行全方位、彻底的调查工作,同时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的申请,并请求赋予其作出逮捕决定的权力。这样的时限设置,无疑是为了保证整个司法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公正性得到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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