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拘留并不必然代表着会遭受有罪判决。刑事拘留这一法律程序通常被应用于案件侦查阶段,旨在防止嫌疑人逃逸或者销毁相关证据资料等行为。
然而,最终是否需要承受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惩罚,则需要由法院经过严格的审判和评估后进行判断与裁决。若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或者案件本身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嫌疑人就有可能获得无罪释放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刑事案件中,拘役仅仅作为侦讯过程中的一种手段,主要目的在于有效防止嫌犯当庭逃跑以及肆意销毁关键证据等行为的发生。然而,案件的审判结果并非仅仅取决于司法机关对于各方面证据信息的全面审慎考量与深层次的价值判断,同时也关系到辩护律师的反复论证和精辟剖析。如果在侦查期间并未获取到充分令人信服的证据以证明嫌犯确有心主导犯罪或者案件的发生与嫌犯的行为之间尚存较大差距,则嫌犯便很有可能最终获得法庭的无罪判定。据此可见,拘役本身并非必然会引发有罪定论,仍须经过检察官和法官的进一步权衡与裁决才能得出相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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