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监视居住抵不抵刑期
在正常情况下,监视居住无法折抵刑期。
然而,在某种特定情形下,即当被监视居住人需被指定居所进行监视时,方可折抵相应刑期。被执行监视居住者,必须遵守指定区域的限制,同时其活动也必须受到时刻监控,这是由检察机关采取的一项旨在保障刑事调查、起诉工作如期展开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监视居住抵刑期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被宣判实行管制的罪犯,其在进行监视居住的期间可视作等同于代替一日的刑期;而针对那些被判处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们,他们在接受监视居住的时候,将有两日的时间可以被用来替代为同等的一日刑期。
然而,这种被称为“监视居住”的行为必须且仅能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所里进行执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没有固定的住所,那么就需要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定的居所内进行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大多数情况下,监视居住并不具有直接折抵相应刑罚期限的法律效力。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比如说在指定居所内实施了监视居住的措施时,就具备了折抵刑期的资格与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指定区域的活动限制以及全过程监控等条件,均属于公诉机关为了确保刑事侦查和审判工作得以稳定、顺畅地推进,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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