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事达到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乃是在实施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针对那些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在特定的法律条件之下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这种拘留措施通常只适用于处理紧急状况,从而有效地防止嫌疑犯试图逃脱侦查或者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然而,为了确保拘留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最后,如果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的话,那么就可以考虑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什么事情需要拘留一个星期
对于那些身处特别情形中的犯罪者,他们可能会被拘留达一周之久。当公安部门认定某位已被拘留之人有必要面临逮捕时,他们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应申请以供司法审查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这一时间期限还可进一步延长一天到四天不等。若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突出严重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则须将提请司法审查批准的时间延展至最多三十天。由此可见,个人面临拘留的条件与时间,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所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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