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诉案件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而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同样享有随时委派诉讼代理人的权益。
至于民事案件方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更是有权力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定义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替他们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依赖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进行诉讼代理活动,所以也常将其称为授权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其次,以下人员均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后,以下人员则可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由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被害人对执行金额不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具体规定,在执行程序的进行过程中,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金额持有不同意见和主张,他们有权向负责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提出一份正式且详细的异议书申请;而知道这一情况之后,法院将会对此份申请进行严格仔细的审核工作。在法律中,所谓的“执行异议”,实质上就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员对执行标的物持有的书面反对意见满足一定条件的话,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从他们提交书面异议的当天开始计算,在第15个自然日之内完成审查工作。经由上述严格审查,如果发现理由充分并且有效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定暂停对有关标的物的执行;反之,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员所提供理由并不充分,则会依法作出驳回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