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贩毒者累犯可以取保候审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我们清晰地了解到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是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能有效避免其再度实施犯罪活动而引发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此类人员也可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对于累犯是否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此条款并没有明确定义累犯的类别。这里提到的累犯,实际上是指前一次因犯罪被判刑之后,再度故意犯罪的罪犯。累犯的出现往往预示着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较高,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大。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否批准累犯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需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若累犯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处罚,同时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那么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累犯是具备申请取保候审资格的。然而,如果累犯的行为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况,例如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所描述的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那么累犯就很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因此,在决定是否批准累犯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时,必须全面考虑累犯的具体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必要条件。如果累犯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比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对社会产生新的危害,那么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累犯是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累犯就可能无法得到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贩毒者可以取保候审吗
在判断涉案人员能否适用取保候审之措施前,需针对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规条款进行细致考量。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述,当涉及到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严厉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时,倘若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危险性,那么便可考虑适用此项措施。
然而,贩卖毒品这类行为往往会带来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法院在做出此类决定时必须慎之又慎。若贩毒者能够满足上述条件,并且能够提供合适的保证人或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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