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义务机关怎么确定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相关规定,赔偿责任机关是指其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各级行政机构。举例而言,当发生行政侵权行为时,应由做出具体行政决定的行政机构负责履行赔偿责任;而在遇到刑事侵权行为时,同样应由执行刑事判决的相关行政部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赔偿义务机关公安有规定吗
若公安机关及其雇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并带来损失,则该公安机关将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机关。
然而,如若公安派出所、以及具备独立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内部部门和相关员工也涉及到上述情况,那么他们所在的公安机关将被视为赔偿责任的义务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刑事赔偿复议机关。
公安部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公安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责任之产生源于行政机构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当侵害行为。在发生行政侵权事件之时,应由实际作出具体行政决策的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当涉及刑事侵权事宜之际,则须由实施刑事审判并执行判刑的行政部门负起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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