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了意外险还会赔偿吗
若在遭遇交通事故后,所获取到的赔偿无法涵盖所有实际损失时,被保险人仍可获得意外险的额外补偿。但如若通过意外险的补偿依然存在缺口或被保险人未曾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则需由侵权方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然而,若经查证,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受害人故意行为导致,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年限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明确指出,任何对于他人人身权益之侵害行为均应对受害方负担相应赔偿责任。
然而,该法律法规并未针对赔偿期限作出具体细致的限定,而仅仅是列出了在赔偿责任范围内应涵盖的项目,比如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陪护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用、为到达医疗现场或就医场所发生的交通费用、饮食调养的营养费用和住院期间的餐补费用等等,同时也涵盖了由于受害方因伤无法正常劳动而导致的实际减损工资收入部分。
另外,若对受害人造成了残疾程度不同的损伤,侵权方还须对受害者提供相应的辅具支持以及支付相关的残疾赔偿金额,如果受害人最终不幸离世,则侵权方亦需要承担受害者殡葬事宜以及死亡赔偿金额的给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如若赔偿金额无法完全弥补遭受的经济损失,那么,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提供额外的经济援助。然而,如果仍然存在赔偿缺口或者没有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话,那么责任方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义务。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若损失是由于受害者自己的故意行为所引发的,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给予理赔。这项规定旨在确保绝大多数情况下,被保险人都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同时也避免了因为故意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被误判为应当得到补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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