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间可否取保候审
在执行刑事拘留程序期间,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特定的条件与标准,则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所谓取保候审,即是一种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为前提,同时尽可能减轻对个人人身自由所施加的限制的强制性法律手段。
然而,最终是否准许实行取保候审,须由负责处理该案的司法机关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作出裁定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实施刑事拘留程序时,符合特定要求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这项措施的设计初衷在于保证刑事诉讼过程能够顺利地展开,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降低对于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所施加的限制。然而,取保候审的许可与否,最终需要由掌握司法权责的部门依据个案情节作出裁决,这样才能确保法律得以公正、公平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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