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非专利技术投资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先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享有出资的自由权,既可通过货币形式注入资金,亦可选择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具有货币价值且能够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方式;
然而,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则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作价,确保资产核实无误,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的估值情况。若法律、行政法规对此类评估作价已有明确规定,则应遵循其具体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非专利技术出资如何认定已经出资
在实施非专利技术投资时,必须要进行评估和验资程序。除了货币之外,股东还可采用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进行货币估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资产来履行出资义务。
然而,对于那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用作出资的财产,则应予以排除在外。
在确定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额时,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与定价,对于该等财产的实际价值应当予以详尽地核实确认,确保定价恰如其分,没有高估或低估的情况发生。若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明确规定,则应严格遵循这些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进行非专利技术的股权投资之前,必须先行对相关资产进行系统而严谨的评估与审计工作;同时,为了维护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订,各位股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及法律许可范围内,以货币、实物或知识产权等具备可转让性质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方式加以贡献。然而,对于那些被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须严格遵守相应的管理规范。此外,针对非货币类的财产性出资,应当通过充分的科研方法进行价值评估,以保证投资决策中涉及的各项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行政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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