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网逃抓获加刑吗
根据我过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实施了危险驾驶行径的行为人,若未引发任何交通事故的话,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被认定为逃逸行径的。但是,如果这类行为人在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后,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选择逃离现场的,将以交通肇事罪进行从严惩处,而非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现行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单独实施危急驾驶的过程中并没有酿成任何重大事故,则这种行为普遍不会被认定属于逃避责任的范畴。然而,如果这类驾驶员在做出危急驾驶行为之后,确实引发了交通事故,并且他们选择离开现场以期逃避责罚,那么这样的行为将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交通肇事犯罪,将会遭受更为严厉的刑法制裁,而不仅仅是以单一的危急驾驶罪来加以惩处。这项法规制定的初衷主要在于保障公众出行之安全性,对那些试图逃避责任、推卸罪责的肇事嫌疑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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