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相同顺位继承人所继承财产份额问题上,普遍应遵循平等原则。
然而,对于生活面临特殊困境、缺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进行财产分配时,则需适当予以关照。
此外,对那些能够对被继承人提供主要赡养服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可赋予其更多的分割比例。
然而,如果存在具有抚养能力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那么在财产分配阶段,应对其不进行财产分割或仅给予少量财产。
若继承人之间能就此达成共识,未尝不可采取非平均的方式进行财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先后顺序吗?
既无继承现象产生。在法定继承的层面上,有关第一顺位的继承者享有的权益是完全等同的。而在划分继承顺序时,被划分为以下两类:
首先是第一顺位: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中的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是第二顺位: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祖辈以及外祖辈。当继承行为正式启动以后,其财产将首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接手管理,而对于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来说,他们则无法获得任何遗产分配。若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的话,那么遗产将会自动转移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手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坚持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针对特殊情境进行灵活处理,如对生活困顿、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给予特别关照;主要承担赡养教育家庭成员任务的一方可以适当增加分配份额;而对于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相关人员则相应减少其分配比例甚至不予分配;同时,也允许通过协商达成非均等分配方案,以充分体现公正性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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