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审判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同时判处缓期三年的刑罚。
这意味着,罪犯在服刑期间需坐满两年时间的牢房方可获得自由,而在此之后剩余的三年期限则作为缓刑期间进行考察。
若在此期间未有任何新的犯罪行为或引入新的指控罪名,那么当缓刑考验的三年期满后,原本判决的2年有期徒刑将自动解除,不再执行,并且需要向社会大众公开宣告,以告知相关单位与人员。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是什么意思
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一年”的含义便是需法院依法审慎裁决其两年的有期徒刑刑期,然而可以在一年内暂缓执行。倘若在该年度的考验期间能够展现出良好的行为准则及后果反省,便可无需继续执行剩余的两年有期徒刑。
然而,若出现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事项,缓刑便无实际意义,并将进入正式执刑阶段,立即履行所判之刑罚。针对那些被判处在以拘役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满足以下各项条件的前提下,便可接受法庭宣告缓刑的判决。这些条件包括,获得审判收监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或者属于身怀六甲的孕妇或已经步入古稀之年(75岁)以上的女性等特殊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法规,被告人已被判罚有期徒刑两年,附加适用缓刑三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位被告人需在监狱中度过长达两年的监禁生活,而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里,他需要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严密监管。若在此期间内未有任何新的违法行为发生,那么在三年期满之后,其所应承担的有期徒刑将不再继续执行,并正式获得自由身,同时还会公开宣布对其判决结果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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