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在法律上,若男女两方被法院判决确认属于同居关系,则二人在同居期间通过共同努力所获得的工资收入与购置的共有财产均归于一般共同财产范畴。
与此同时,在此阶段中双方各自从亲属处承继或者收到的财产,依法视为其个人所有。
此外,由于共同生产及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债权及债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将依共同债权、债务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关于同居时期所产生之财产分配问题,法律上遵循的是各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的原则。如果各方无法达成共识,而调查证实双方处于非法同居状态且其中一方存在配偶,那么法院应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参照有利于无过失一方的原则做出判决。相应地,我们可以将以下规定归纳如下:
首先,针对同居期结束后所遗留下来的财产或收入,其所有权原则上应归属于持有者本人。
然而,如果另一方在此过程中对持有人提供了资金支援,或在获取这些财富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协助作用,那么这些财产或收入就应当被视为共同拥有。具体的份额比例可以依据双方在获取财产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贡献程度来决定。
其次,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双方共有的范畴。如果是按照份额获得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按份共有。在同居生活开始之前,如果一方自愿赠送对方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视作赠与关系进行处理;如果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财物,并且在同居期间并不长久,或者因为索要财物导致对方生活陷入困境,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酌情返还部分财物。
此外,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上了严重的疾病并尚未痊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予以适当的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援助。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在同居期内,男女双方各自所获得的薪资及共有的资产,若经由当地法院裁定为共同所有,则应被视为普通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此外,对于一方从其亲属处所得之财产,应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而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与债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按照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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