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权,是否等于放弃了所有权
放弃继承权并不等同于放弃所有权。
遗产继承权是基于法律约束或被继承人所设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人有权接受和承袭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而设定的权利。
所有权则是指对物品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的法定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放弃继承权公证收费标准
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免继承认证的收费基准大致设定在每项申请约人民币200元上下的标准范畴之内。在公证机关办理放弃继承权证书的过程中,通常会由公证机关针对继承人提出的放弃继承权申明文件进行公正认定。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各个地区之间的公证收费标准存在差异性,故具体金额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申请服务手续费将不会超过人民币200元。另外,副本以及复印件制作等额外费用也会通常包含其中。
《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第二条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
(1)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3)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4)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解除对于遗产继承权的拥有并不等同于丧失对于相关财物的所有权。遗产继承权源于法律赋予或是遗嘱所明确指定,赋予了个体有权获得亡故者遗产的资格;然而,所有权则属于个人对于物品具有的全面权益范围,这其中涵盖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即便在选择解除继承权的情况下,原财产所有者(即亡故者)的其他各项权利,例如所有权,仍然会保持其独立性并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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