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过程中,应于收押后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展开首次审问。
若是在此期间发现任何不应羁押之情事,理当立即解除相应的拘留措施,同时向被拘留人发放释放证明书。
鉴于此,若在被刑事拘留之后,接获逮捕通知书,首先要对逮捕通知内容之真伪进行查证确认。
若查明逮捕通知内容纯属捏造或失实,完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要求发出该通知的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当事人并出具相关释明文件。
若是逮捕通知内容确凿无误,当事人则应顺从法律规定接受相关逮捕手续,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完成后续的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羁押期间,公安机关应对被捕者进行首次讯问,且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若于审询过程中查明不应当拘禁之情形,相关人员须立即获得释放,同时由公安机关向其出具释放证明文件。当收到有关逮捕之通知后,首要任务即为核验该通知书真伪。倘若通知书所载内容属虚构,有权依法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当事人,并为之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反之,若通知书内容确凿无误,被捕者应严格遵循法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